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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了跨境电子商务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这些问题值得关注|米客跨境

发布时间:2020-03-30

  据了解,一般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享受出口货物退税优惠,但要实现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必须有进项增值税发票,大多数跨境零售电子商务卖家会选择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多类货物,因此,不可能获得每一类、每一批销售商品的进项税额抵扣专用发票。因此,部分卖家不愿意通过跨境电子商务9610零售出口方式申报。

  然而,出口商品无法取得采购发票是跨境电子商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无需按规定对采购发票征税,严重影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要实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阳光报关,就必须解决大多数卖家没有进项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无票免税”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理念。

  2018年9月,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地区零售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正式出台。对向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无有效进货证明的货物,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政策。

  但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要真正实现“无票免税”需要独立申报,而这些企业观望的原因是所得税征收的困难。企业一旦通过9610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模式,除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大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均无进项增值税发票,所得全部为利润,可作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因此,企业希望能出台更加明确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2019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统一按照4%的税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真正解决了跨境出口企业合规的核心问题。

  新政策出台已经两个多月了。核定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如何?以杭州为例,益邦电力从相关内部人士和卖家处了解到了目前税收模式的进展情况。

  根据一位服装销售商的反馈,许多销售商对批准征税模式的热情很高。”通过税收征管方式的审批,不仅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还可以解决我们长期面临的税收风险。我们很高兴阳光明媚。”

  但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卖家在选择实施验证收款模式时,与政策刚实施时相比,感到“迷茫”。

  对此,一位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专家指出,“新规难以实施,需要更详细的细则配合实施,但首要的问题是综合服务的资质问题。”

  据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通关方式为9610的货物,一般由物流商申报,综合外服出口。但是,由于对外综合服务不是“电子商务身份”,没有票证就不能申请免税,因此,对外综合服务有助于电子商务卖家按照传统的出口贸易方式进行纳税遵从。理论上,解决所得税问题还需要进项增值税发票,因此需要物流商提供申报货物的卖方名称。

  由于9610模式商品是通过综合服务申报的,将有不愿“现身”在集中申报商品的卖家,这些卖家的包装申报数据将成为综合服务的“雷人”。

  这位物流专家指出:“因此,除非承认综合服务是电子商务资质,否则没有免票权就不能真正落地,否则很难。”。

  也就是说,由于对外综合服务在纳税申报时可以有一个“双表头”,即对外综合服务本身可以增加一个电子商务表头,所以只有具有电子商务表头的公司才能申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那么,如果外部综合服务机构出口的多卖方货物难以采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只能单独申报。

  比如,如果有2万个包裹属于1万个卖家,就需要申报1万份名单,这也相当于大大增加了综合服务的申报成本。

  “但如果家庭报纸的方式很麻烦的话,这是一个计划。因为在实践中,物流商收到的包裹是不愿意或无法提供的。如果这部分包装数据不一致,责任将落在外部综合服务上。”据一家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介绍,“除非只有一家卖方代表对外提供综合服务,或者所有卖方代表的包裹都愿意浮出水面。”

  那些不想浮出水面却不得不离开的包裹呢?”因此,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解决综合服务的免责问题”,服务商也指出,由于各综合试验区政策执行细则略有不同,目前这些问题并不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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